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