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已修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