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在牲畜寄存、畜类产品运输等方面为牲畜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服务。鼓励支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