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出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处理召回产品,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