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提供代宰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