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经检疫检验合格未能及时出厂(场、点)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