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经检疫检验合格未能及时出厂(场、点)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