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三)牲畜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