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厂(场、点)区的显著位置,并建立牲畜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使用管理制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任何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