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畜、晚阉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