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牲畜进厂(场、点)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