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牲畜及畜类产品应当在驻场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及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