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病死、毒死、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三)为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四)为未获得牲畜屠宰定点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屠宰产品储存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