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

(二)设计规模不超过每日屠宰30头牲畜;

(三)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牲畜屠宰人员;

(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