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三条已废止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二)设计规模不超过每日屠宰30头牲畜;(三)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牲畜屠宰人员;(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