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场)或者车间。确需设立分厂(场)或者车间的,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验收、颁证后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