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设立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含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还应当明确其供应市场范围。
申请人凭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