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