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和区综治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编制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草案;(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四)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