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市和区综治委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系统综治委应当与所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