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级综治委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志愿者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平安建设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