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