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