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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隐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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