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广运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完善社会治安技术防范网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各负其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技术防范建设项目的验收、维护标准,共同做好社会治安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