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六条有效商业楼宇的业主、使用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委以及公安机关的指导,落实本楼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