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商业楼宇的业主、使用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委以及公安机关的指导,落实本楼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