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五条有效乡镇、街道综治委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落实居(村)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开展群众性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其服务区域的治安秩序,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