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和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