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绿色建筑应当充分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现有自然水域、林地、湿地等自然生态。裸露边坡等对自然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