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