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