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