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测评达不到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