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改造前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实施阶段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