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议负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