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编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专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