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六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未经进场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