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工程检测、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测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