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鼓励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标准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能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