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