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