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