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