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