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以前,有关机关不得通知拟任免人员到任或者离职,不得以拟任职务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