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天津日报》和天津人大网站上刊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