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撤销、撤换有关人员职务的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