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已通过任命职务的人员颁发任命书,但专门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和代理职务除外。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