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