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书面议案,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职务的,应当附送拟任命人员的个人情况材料。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应当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提请撤销职务的,应当说明撤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