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