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