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