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