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